《一文读懂婚姻房产分割最新规定》
2、文章内容:
婚姻房产分割一直是离婚案件中的焦点和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婚姻房产分割的情况越来越复杂,纠纷也越来越多,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对婚姻房产分割的相关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解读,帮助读者了解婚姻房产分割的最新变化。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一规定明确了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在婚后由一方还贷,也不影响该房产的性质,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尊重和保护,也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
二、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一规定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修改和完善,增加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内容,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的公平合理分配,也符合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三、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一规定明确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又对这一规定作出了例外规定,即“夫妻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父母出资购房意愿的尊重和保护,也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
四、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这一规定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修改和完善,增加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内容,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协议效力的尊重和保护,也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对婚姻房产分割的相关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平衡,也符合社会发展和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读者了解婚姻房产分割的最新变化,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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