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租房的基本信息
东胜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投资兴建,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住房困难问题,保障人民的基本居住权利。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 18 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3 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2、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 2000 元,2 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 3000 元,超过 2 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 1500 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3、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 3 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4、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3 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5、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 2 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 35 平方米以上。
三、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明:主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主城区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明,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明,未婚人员提供户口簿和承诺书。
4、工作证明:在主城区工作的申请人(含配偶),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 6 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在主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5、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属于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须提供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确认文件;属于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全国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的,须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属于城镇住房救助、优抚对象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流程
1、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登记,并出具《受理备案回执》。
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五、配租管理
1、确定配租对象: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人的轮候顺序,按照“对应批次、相对就近”的原则,确定配租对象和配租住房。
2、发布配租公告: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应当将配租对象、配租住房的户型、数量、地点、配租时间等相关信息在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和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布,并通知配租对象。
3、签订租赁合同:配租对象应当自收到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发出的入住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到指定的地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和押金,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配租资格。
六、租金标准
东胜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根据不同的户型和楼层进行差异化定价,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等部门定期公布。
七、物业管理
东胜公租房的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委托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实施,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制度,加强对小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小区的安全、整洁、有序。
八、监督管理
东胜公租房的监督管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实施,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租房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公租房的建设、分配、使用、退出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公租房的公平、公正、公开,市住房保障部门还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九、法律责任
东胜公租房的申请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公租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不得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的用途,不得破坏或者损坏所承租公租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违反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他事项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东胜公租房的推出,为东胜区的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住房选择,也为东胜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希望广大市民能够积极了解和参与东胜公租房的申请和使用,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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