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婚姻房产分割问题成为了许多夫妻离婚时面临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婚姻房产分割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婚姻房产分割的最新规定,帮助您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婚前房产
1、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2、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后房产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5、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此时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婚后共同还贷也不影响房子的归属。
房产增值部分的分割
1、夫妻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对于双方均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离婚时房产分割的特殊情况
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2、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婚姻房产分割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该理性对待房产分割问题,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夫妻双方也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房产分割问题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发表评论